庭审中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也并非李成蓉的签名和捺印 。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,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余下的2万元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
3年前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当事人均为化名)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
前不久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这才发现,张某告知高女士,连声表示 :不可能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(应要求 ,于是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,然而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她 ,该借款也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。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,为此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。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
就在汇款的当天 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
今年1月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
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此后 ,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
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虚构债务 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,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高女士不服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予以纠正 。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 ,
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,李成蓉一听 ,
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